导语

  近年来,NFT作为数字藏品的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从NFT的特质出发,论述其作为数字藏品的价值性由来。进一步地,本文将尝试对数字藏品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并基于分析提出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NFT概念简述

  NFT,即“Non-fungible

Token”(以下“NFT”),国内一般译作“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区块链上的数据单位(data

unit),每一个代币代表一个独特的数码资料。广义上的NFT包括基于任意技术路线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区块链数字通证,其技术路线可以是染色币或基于ERC-72、ERC-1155等标准的以太坊智能合约;狭义上的非同质通证则仅指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及相关标准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数字通证。【1】2021年3月,一副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的NFT艺术品以超6900万美元在佳士得拍卖会场成交后,NFT彻底引爆艺术界,并且迅速出圈,博得了资本的热爱。

  简而言之,NFT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的一端依托于区块链,另一端则系住有价值的交易客体,其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一幅画、一段歌曲,也可以是一件纯数字产品。NFT的上述特点使得其即具备了比特币可追溯性、稳定性、安全性、流动性等特征赋,又赋予了其与“同质化代币”不同的特质,例如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而正是由于上述独特的性质,NFT自出现后便与“艺术品”这一概念天然相关,同时为了避免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分别开来,市场内习惯称呼NFT作品为“数字藏品”,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数据的本质,另一方面又展现出其艺术品的意义。

  

  数字藏品的存放有三种方式,每种方式有其各自的特征与风险。第一种是将代币和数字藏品存放在同一条区块链上;第二种是将数字藏品挂载在另一条区块链上,若该区块链消失,即使所属关系还存在,数字藏品也会丢失;第三种是将数字藏品存储在其他服务器中,则可能存在该服务器无法运营、链接所指向的地址被他人调换等风险。

  卖方出售数字藏品的主要步骤为:1.

创作原创作品或取得原创作品作者的充分授权;2. 在NFT售卖网站等平台完成注册;3. 将原创作品NFT化,并出售其NFT作品,此步骤卖方需要向平台支付手续费。买方购买NFT则需经过以下两个步骤:1.

在NFT售卖平台完成注册并充值;2. 购买NFT。

  二、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

  (一)数字藏品的价值来源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实物类艺术品之外,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艺术品同样也应属于艺术品。

  任何一件可以成为“艺术品”或者“藏品”的物品,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稀缺性与不可分割性。这正是互联网诞生后,数字艺术品却一直难以找寻到生根发芽的土壤的原因。因为互联网数据可被自由复制的基本特征,使得“艺术品”的稀缺性难以得到体现。【2】另一方面,数据也不存在“不可分割”的限制。因此,在NFT出现前,即便有艺术家在网上做出一个数字艺术品,也不会有人花高价进行购买,因为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站上进行复制。这无疑无法满足藏品稀缺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

  然而,NFT出现后,为数字藏品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同时也使得数字藏品可以具备与真实艺术品一般无二的特性以及高价值属性。NFT作为数字藏品的类型和形式都是多样的,造成这些不同的最关键的原因便是NFT的铸造方式不同。最为常见的铸造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原始创建模式。NFT直接是由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制作的。例如前文提及的《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该作品的创作者Beeble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每日制作一副数字图片,到2021年1月7日,其连续不断制作了5000张数字图片。这5000张图片每一张都构成一个作品,名称为《每一天》,5000张图片的集合体作品则称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3】

  第二种,衍生创建模式。NFT数字藏品与现实存在的艺术品相联系。例如艺术家Banksy的一幅原创画作在视频直播中被烧毁,然后以NFT形式售出了38万美元。【4】

  不难看出的是,无论哪种形式铸造的数字藏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而且与传统艺术品相比,数字藏品更有其独特的优势,例如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更易于管理等等。因此,数字藏品已经远远超出“一组数据的虚拟财产”的概念,而是与实体艺术品一样具备收藏价值的“真实资产”。

  (二)数字藏品的权利性质

  数字藏品的交易作为一项已经被广泛接受的交易行为,那么也必将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但是,在讨论如何规制数字藏品的交易之前,有待先行解决的问题是,数字藏品上的权利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藏品在本质上仍然落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内,因此,“虚拟财产是权利客体,是毫无疑问的正确结论”。【5】

  然而,权利人基于数字藏品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在法学界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按照《民法典》127条的立法精神,应当将“区块链数字资产”纳入物权范畴,因为数字藏品由于区块链特性以及其高价值性,使得此类“区块链数字资产”完全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客观价值性的一般物的特性。故而权利人可以对数字藏品行使物上所有权。【6】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属于依交付而设立和转让的动产,也不属于依法律规定登记而发生所有权变动效果的不动产,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所有权”的定义,民事主体对数字藏品所拥有的权利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7】<